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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徐州市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全市热心于质量管理的企业团体及质量管理工作者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团体,接受政府转移、授权、委托的职能,做好政府与基层单位的桥梁工作。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广大科学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者和各界热心于质量管理的人士,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各项活动,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注册地址:徐州市青年路1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提高产品质量、工程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    

2.开展科学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理论、政策、方法等方面的学术讨论和研究、推广国内外科学质量管理知识、方法和手段,提升我市质量管理水平。

3.普及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服务质量知识,开展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培养质量管理骨干队伍。

4.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争创名牌、争创优良服务和QC小组等活动。

5.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质量检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群众性质量监督等业务建设工作。

6.反映消费者的要求,积极开展与交流用户服务的工作和经验。

7.组织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小组的评审,提供质量管理的技术咨询服务。

8.编印质量管理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凡热爱社会主义、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协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1)对质量管理有一定研究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科学技术服务质量工作者。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初中经验的工程技术服务人

3)热心于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服务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人员。

2.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推行质量管理较好成绩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各级质量管理会议,接受咨询诊断等优先权;

3.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接受协会分配的任务;

5.团体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6.会员可以退出协会。要求退会者向协会递交退会申请,会籍即可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协会的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更改、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一周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4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名称更改、终止、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

(二)选举理事、监事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单位人数的1/3.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单位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併调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三)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会长和秘书长人数按需要定)。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坚持民主治理机制,实行会长轮值制度。由副会长轮流担任执行会长,时间1年。轮值执行会长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研究部署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会长和理事会督导下、在秘书长的协助下主持本会阶段性工作,参与日常管理和运作。轮值执行会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围绕各阶段中心任务,协助主持召开协会年度工作会议、会长例会和理事会会议,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协调处理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信息交流、调研考察和学习培训活动。

基本要求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轮值期间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内容。轮值执行会长在任期间必须向协会理事会会议汇报1次工作并至少组织1次面向广大会员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及以上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报告和建议,必要时各相关部门反映本会在财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组织各种讲座等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的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送达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9315日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